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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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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0237什么是编号?

民事诉讼

07年7月起诉被告,已开了四次庭,最后一次为08年11月6日,法官在开庭时明确讲是最后一次开庭,但庭审结束后该法官在11月12日又找案外人(一个是被告职工、一个为被告的分包人)谈话(我方并不知道),该法官以该谈话笔录为由要求再次开庭对谈话笔录进行质证,请教我是否可以拒绝到庭质证。

咨询者:fa300003...青海
[咨询时间:20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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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12-25 16:27
魏国鹏
你应该到庭,如果法院把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作为了证据适用,你可以以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为由拒绝质证,法院是不能采信该证据的。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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