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辞退人员,如对方工资超过地区平均工资三倍,以地区平均工资三倍来给付,我有咨询地区劳动部门,其告知公司做法没错,但我之前有在网上咨询,结果是以当事人月平均工资为準,请问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