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媳妇的母亲于1980年改嫁,我继岳父于1997年过世,其生前有一女儿,其女儿2岁时随其母改嫁,其生父也即我继岳父一直孤身在老家农村生活,后我媳妇继父于1978年平反,政府重新给予安排工作,与我岳母在1980年结婚。
我岳母也于2009年过世,生前将她与我继岳父的房屋经郑州市惠济区公证处公证由我媳妇继承,我媳妇与她的2个妹妹和2个弟弟(姊妹5个)将我岳母房屋变卖,我媳妇根据我岳母遗嘱将钱款在姊妹5人中进行了分割。
分割前我媳妇曾登报寻找我继岳父的女儿,但未能联系上,现在她女儿突然来了,我媳妇就主动将房屋变卖情况告诉了她,并告知她其中也有她的一份遗产,其所得遗产与我媳妇的弟弟妹妹一样多,但她有异议,说她应该得全部财产的四人之一,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财产究竟该如何处分为好?顺便说明:我岳母是携子女一起改嫁到我继岳父家的。
盼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