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9月认识我前男友并到他们家去上班的,当时并没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是包吃住1000元/月,后来老板娘给我说工人工资都按年结算的,所以要求我的工资也按年结算,我就同意了。
事实上到2006年和2007年春节并未结算,老板娘说钱放在他们手里,结婚之前一并拿出来,平时也只是给点必要的零花,还有就是过年我前男友孝敬我父母一点钱,去年老板出钱主动让我去学英语和考驾照,并且没有说要我工资里扣。
2007年9月底我们因性格问题分手,后来我多次要求结算工资被拒绝,老板娘说最多给6000块钱算是人道主义救助,因为恋爱期间他们在我身上花钱了,而且吃住都是要钱的,所以绝对不会给我结算工资,但是我在恋爱期间他们只拿零花钱,所以也没有写收据及工资表签字,现在我觉得我有权利要求结算工资,何况半年多来他们并未结算工资,也没有给过我钱,请问我怎么才能拿回我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