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出售一套贷款买的住房购买人全款购买,他写了合同要求分三部分付钱。
第一笔 元人民币作为偿还该住房的剩余贷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按揭贷款银行以甲方名义办理还款事宜(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退还的权属证书由乙方持有;第二笔转让价款 元待该住房的房产证变更登记于乙名下完支付,第三笔 元该房产土地证变更登记于乙方名下完支付。
我感觉这份合同对售房者很不公平,请问正常情况是不是应该在房产更名同时就付钱,如果等更完名不付给我钱,我就上当了。
土地证开发商还在办理中没有交给我们,买方要求必须等土地证下来全部转给他,他才付清款。
我感觉不安全。我感觉不安全请问,这份合同我要怎么修改才能公平合理有法律依据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