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本人黄xx,女,1929年x月x生,是x县x街00号居民,丈夫江xx于1999年已先我而去,故前与我同育下江x平、江x荣(于2006年已故)、江x青一女二子,为防止诸子女在我百年之后发生争执,对自己遗产如下安排:
1.在我百年之后,建议江x青放弃其应得的x街00号房屋财产权利,把该房屋做两份,将该房屋宅地西侧边线以东五十平方米范围内的宅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面房屋财产,处分给我大儿媳妇黄xx(江x荣妻)和我孙女江x利(江x荣、黄xx之女);尚余的房屋、宅地财产则处分给我孙江x林(男,1985年生,江x青之子)。江x林必须保证黄xx,江x利的房屋、土地有不少于1.5米德道路从林分的的南侧进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江x林不得向黄xx、江x利收取任何费用。二、如我的遗产继承人不同意我的上述安排建议,则我对x街00号房屋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我百年之后一概处分给我孙江x林,望江x林藉此祖母遗产振兴江家
请问:
遗嘱是08年立的,这两年一直在遗嘱第一条商量不下,最后决定第一条不通过,请问遗嘱第二条是否有有效期,是否还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