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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铺人员休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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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702什么是编号?

中学教铺人员休假问题

中学的工人干事是否赏有寒暑假休息的权利? 十多年来一些中学在寒暑假期间规定工人干事必须义务值班,时长为寒暑假期的三分一(工人)和二分一(干事), 这种作法是否违反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咨询者:fa114910广西
[咨询时间:20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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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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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06 12:45
魏国鹏
中学的工作人员和学校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正常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安排加班是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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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06 15:19
周光成
这种做法很难说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因为放寒暑假时不上班是正常发放工资,值班的人也是正常发放工资,就是因为值班的和不值班的待遇是一样的,这样比较就觉得值班的吃亏了。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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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06 21:42
倪振杨
我认为学校应当统一工作和休假制度。
按理,工人和干事值班就是加班,应当按加班工资支付!
但学校又不是一般的企业,教师不实行一般的作息制度,而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教学期间白天/晚上工作都不算加班。
所以,要看工人和干事实行什么作息制度的,才好判断!
倪振杨律师于 2010-02-06 21:4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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