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3月份和公司签定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3月份又签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2012年公司不和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是不是违反劳动法,需要给和一定的不补偿?因为我是2002年就入职的,如果补偿公司是补偿我几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