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011年6月8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商品部采购主管工作,工资为每月6000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9:00至17:30,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可否申请: 1. 支付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37600元;
2.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3.补缴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的五险一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