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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医药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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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605什么是编号?

离婚后子女的医药费问题

我与2003年与前妻离婚,当时有一女儿2岁,经法院判决由其母亲抚养,我每月给300元的抚养费,我一次性交付了抚养费。在2007年前妻以工资上调为由向法院起诉将抚养费上涨至800元每月。

2009年前妻再次起诉,原因是在2007年孩子得病住院,要求我承担医药费尽5万元(共计10万元),我们生活在内蒙古,孩子当时并不在内蒙,而是由其母亲擅自将孩子送至北京的一所寄宿学校“上学”,每周五由孩子姥姥接至孩子的姨家,周一在送至寄宿学校,在此期间孩子生病,住进北京三医院,在没有任何转院等手续的情况下,又将孩子转至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保健有限公司治疗,在此期间发生了大量的医疗费及住院费。法院判决我承担医疗费用的50%。

对此我有以下异议:

1、当时孩子去北京上学,我并不同意,是其母亲主观意志的结果,孩子在北京生病,是和其母亲将其送至北京上学有着因果关系的;

2、孩子当时得的是肺炎,北京三医院又不是不能治疗,为什么将孩子转至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保健有限公司,可以说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保健有限公司是一家超豪华的医院,对于工薪阶层是无法承受的,紧每天的床位费当时就1千多元;

3、今年我因工作调动已经离开内蒙古,但在调动时住房公积金就没有及时转到我现在的单位,此次法院已经将我在内蒙古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我帐上有6万多元。

综上所述,法院这样的判决有道理吗?我账号上的钱他们可以提走吗?

补充说明:
1、孩子在北京生病,这和其母亲将一个完全没有自理能力的孩童送至北京寄宿是有直接关系的,换句话,孩子生病是由其母亲造成的,其母亲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导致孩子生病。
2、北京三医院难道连一个孩童的肺炎都治疗不了吗?非也!!!大笔的医疗费都发生在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保健有限公司,该医院的消费水平是工薪阶层难以承受的。
3、当时内蒙的人均年收入不到10000元;
法院的判决当时并没有采纳以上几点意见。这已经是终审判决我现在该怎么办???
咨询者:dianrong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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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严青伍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911793354
积分:336
]
回答时间:2010-02-02 21:47
严青伍
首先得看你们的离婚协议是怎么写的。其次你只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而且以医院的票据为依据。第三你的住房公积金法院不能提走。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2-02 21:54
魏国鹏
法院判决你承担医疗费的比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医疗费的全部数额,你可以提出异议,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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