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你父亲的婚前财产,获得拆迁补偿后,你继母无权单独要一套房子,因为拆迁补偿是补给全家人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写上她的名字必须经过你们全家的同意,否则侵犯了你们的物权。房屋的名字写谁的,谁就享有产权,如果房照上写上全家名字,连同继母的,即使写了一份协议,你继母也也照样享有一部分产权的。写你父亲的名字,也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你们可以不写你继母的名字,写一份协议,约定赡养终生你继母,允许在该房屋终生居住。
你们可以不写你继母的名字,写一份协议,约定赡养终生你继母,允许在该房屋终生居住。
父亲65岁,母亲早亡。父亲65岁,母亲早亡继母前夫也早亡,在两个儿子结婚后,1991年和父亲结婚,同年11月继母户口迁入父亲农村宅基地房,此房属于父亲婚前财产。
此后在2006年由我出资翻过房。此后在2006年由我出资翻过房继母进入我家从没有为这家花过一分钱,今年碰上拆迁,她却提出单独要拿一套房子,写自己的名字,我想咨询:她在和父亲婚姻延续期间这样做是否合法?还有安我们一家一个户口,全家统在一起的计划面积,由我出钱买一套父亲和继母的房子,是否可以不写她的名字?或者写上全家名字,连同继母的,是否可以写个协议,表示我们赡养继母,继母享有终生居住权?这样是否较合法并合理?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