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经营彩票,其中一人是机主,当初申办福彩时,福彩收了10万元押金,这钱是三人出资的,但当初没有写合伙协议,后来除机主外,另外两人有分歧,其中一人让机主补签了合伙协议,但另外一人不签字,我们一审裁驳了,原因是“明确被告”民法108条第二项的内容,我是其中一方,一审时我起诉的是机主和另外一个在合伙协议中没签字的人,是不是起诉的被告不对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