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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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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434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

2009年12月25日我骑两轮摩托带着张三在公路上与对方李四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张三死亡,我受轻伤,货车受部份损伤的结果。

2009年12月26日张三的家属与李四签定一份协议 ,约定由李四赔偿张三死亡赔偿金陆万捌仟元,再说明一下,张三是农村户口,2010-1-25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占道行驶,车速过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

现在李四反悔,不履行协议,不对张三的家属作赔偿,李四认为其无责任,就不应当赔偿,请问张三的家属究竟能不能获得赔偿,如果能的话能获得多少赔偿,另张三今年19岁,未婚,还有两个弟弟在家,双亲健在,约50岁左右。

咨询者:fa114433云南
[咨询时间: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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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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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1-28 18:51
魏国鹏
李四属于受害人,应该得到赔偿,应该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来赔偿损失,李四无责任,不需赔偿,你是事故的全责方,应该由你来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魏国鹏律师于 2010-01-28 18:5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严青伍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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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1-28 19:54
严青伍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四无责任。那么应该有负有责任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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