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之前他们从未通知过你有未补交的费用,从法律上,对方已经丧失了对08年以前的供暖费的索要的权利,因为其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2.对于08年以后的供暖费,你是按照供暖协议里约定的面积50.1平米交的费用是合法的,催缴里写的是69.9平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08、09的缴款收据上都写得是今收到xxx厂 李先生 代垫08-09供暖费,证明你没有交供暖费的义务,应该由单位来交,现在北大供暖中心向你催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你可以拒绝缴纳1999-2008年未交的供暖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08年以后的供暖费,你是按照供暖协议里约定的面积50.1平米交的费用是合法的,催缴里写的是69.9平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08、09的缴款收据上都写得是今收到xxx厂 李先生 代垫08-09供暖费,证明你没有交供暖费的义务,应该由单位来交,现在北大供暖中心向你催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你可以拒绝缴纳1999-2008年未交的供暖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魏国鹏律师于 2010-01-27 22:46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