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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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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337什么是编号?

股权纠纷

您好,请问我们是股份公司,三个股东,大股东持股50%,二股东持股30%,我持有20%股份。在我入股前就已经确认公司欠外债1万多元,但我入股后无人告知我财务情况,后来不断的有债主追债,导致所有股东躲债而无瑕顾及店内经营,最终停业.

请问怎样才能挽回我的损失?

我能否全身而退?

我以什么名义起诉才是最好的选择?

起诉后需要哪些证据?

起诉赢的机会有多大?

咨询者:fa114268湖南
[咨询时间:2010-01-26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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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1-26 12:50
魏国鹏
1.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义务在你入伙时将企业的债务对你明确的告知,其没有履行该义务,最后他们纷纷躲债,已经对你构成欺诈,你有权利拒绝承担该项债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对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三项的规定,因而关于债务的承担问题对你是无效的。 2.由于其他股东躲债无暇经营该企业致使企业停业,属于过错行为,你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你可以起诉,案由是:合伙协议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返还入股资金。 4.起诉的证据有你的身份证明、投资证明、合伙协议。
魏国鹏律师于 2010-01-26 12:58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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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1-29 11:11
熊世松
案由是:合伙协议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返还入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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