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1、该商户于2008年入住市场,交纳定金3000元,应当认为,你们之间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其并未与你们签订租赁,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你们本来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该商户一直拖欠租金,并拒不搬出,你们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你们可以随时要求其支付租金,解除合同,腾出摊位,搬出市场。
2、你们可以与其协商,如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解决。
3、至于该商户与市场保安发生冲突,市场是否需赔偿医药费,要看对他伤害的程度、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
4、起诉时需要市场出具该商户一直占有使用摊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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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丰律师于 2010-01-25 20:20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