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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1年01月05日承租了位在长宁区一间办公房,合约是三年、每个月一万块的租金、每一季缴三万块 (第一个月包含押金一万块)。
由于公司经营问题,决定不续租。由于公司经营问题,决定不续租于是在2011年10月08日,找来了房东、和房仲,来协议,过程中谈好了以先前先付的押金一万块,住到10月31日,剩余的5天,再扣除掉、水、电、瓦斯费,条件是请我们再多付 一万块钱的押金,因为跟房东来往之间互动都是良好的,最后协议是我们再多付 5000块钱的押金。
到了10月31日当天我们搬家的时候,房东太太说:等水、电、瓦斯、来了,再还给我们这5000块钱的押金,我们当时觉得很纳闷,因为当初是说好,搬走当天会退还给我们的…当天当然是很不愉快的收场…
过了三、四个星期,房东的房子租出去了,找我出来要退还给我们押金,可是,这笔5000块的押金、扣除、水、电、瓦斯费就算了,因为这是合理的。
可是有一笔"仲介费"的费用是 3500元,是由我们来支出的。
我想咨询一下…1.这笔3500元的仲介费应该是由我们来负担吗? 2 . 我们原本押的一万块押金,是可以扣抵掉这个合约,还是我们必须要依照合约内容,再付一万块的毁约金呢?…感谢律师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