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民事诉讼,调解优先”的原则,我的诉讼在7月28日,法院受理"诉前调解"
8月18日诉前调解,被告没有到庭。8月18日诉前调解,被告没有到庭《告知书》上说:诉前调解不成,正式进入立案审理程序。
三个月后,立案庭说:民事庭长审理没有通过。三个月后,立案庭说:民事庭长审理没有通过理由是:不具备起诉条件。
我问:什么地方不具备?回答说:不知道。我问:什么地方不具备?回答说:不知道我的诉讼符合《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问:法院的回答,符合法律规定吗?立案是不是一定由庭长说了算?而且立案庭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将《起诉书》直接退回给原告,是否合法?谢谢您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