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民事诉讼,调解优先”的原则,我的诉讼在7月28日,法院受理"诉前调解"
8月18日诉前调解,被告没有到庭上说:诉前调解不成,正式进入立案审理程序,三个月后,说:庭长审理没有通过。
理由是:不具备条件。理由是:不具备条件我问:什么地方不具备?回答说:不知道。
问:这种情形是否已经进入立案程序?立案庭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将《起诉书》直接退回给原告,是否合法?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