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B作担保时不是其本人签字,属于担保行为无效,你可以要回房屋。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于签字的人没有经过A本人同意,视为担保行为无效,你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由于签字的人没有经过A本人同意,视为担保行为无效,你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我向a买了一套房子,没有过户。我向a买了一套房子,没有过户b向c借款,a为b做了担保人。
现在还不了钱,c申请执行了a的房子。现在还不了钱,c申请执行了a的房子我现在也申请执行异议了,裁定被驳回了,正在准备拍卖。
现在我听说a为b做担保人时不是a本人签的字。现在我听说a为b做担保人时不是a本人签的字我是不是还有希望要回房子呢?
请大家帮忙想办法啊,有没有怎么依据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