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皇帝远,宁夏冤案无人管
山高皇帝远,宁夏冤案无人管,高院中院一手遮天,错案冤案何处申冤
这是一则发生在中国西海固贫困地区的特殊案例,已经三年多了,我只想请大家评价下,说句公道话。
案件背景:
宁夏隆德县人民政府2003年批准开发建设隆德县第二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也就是本案中所指的“东关小区”。为了扶持和照顾当地建筑企业的利益、县政府以隆政发2003(21)号文件形式授权委托给了宁夏六盘山建筑总公司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2003年4月工程开始建设并预售。由于建设施工单位不具备开发销售资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无法对购房户办理房产档案和银行按揭贷款,挂靠别的开发企业有困难,同时也有经济负担、况且也与政府文件精神相违背。鉴于上述原因,经县政府支持和协调,于2003年底在六盘山总公司的基础上用六盘山公司的资金由政府出面帮助注册了由六盘山总公司控制下的“隆德县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一套账务”的所谓的“建筑集团总公司”。房地产企业注册取得营业资格后,随即将六盘山总公司的资金撤回,形成了一个地道的“空壳”房地产公司,即“隆德县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此来为“宁夏六盘山建筑总公司”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东关小区”搭上了合法的途径。
2006年底,随着整个小区的建成和使用,参与投资建设的六盘山总公司部分股董企业(即分公司)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竣工结算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六盘山总公司陷入混乱。因总公司是由政府行为组建的集体股份制企业、即由国营改制企业,如有乡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总公司内部无法控制,政府不予出面解决,一些股东企业便开始操纵将六盘山总公司与隆德县德顺房地产公司进行分割,形成了所谓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即“甲方”和“乙方”)的关系。之后,六盘山总公司就以施工单位(乙方)的身份利用“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介定上的不同之理由,在部分股东企业相互串通抬高工程竣工决算价的情况下,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事由将“隆德县德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在对该案诉讼主体没有进行法律审查和事实依据前提下,仅凭单方举证的情况将一桩本属于内部清算的纠纷定性成了合同纠纷,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从而导致了今天的结果。
本案的特殊和蹊跷之处,也就是本案中的债务人蒙治中。2003年至2006年底他是所谓该案中的“甲方”和“乙方”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公司分割后,蒙治中就成了德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的结果是所有“东关小区”的全部债务(虚、实)都由蒙治中一人用其私人财产来承担。政府和公司的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都成了蒙治中一人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