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从调解协议来看,只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并未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的履行。对调解协议的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协议的内容:“一、被告确认与原告存在长期劳动关系。
二、原告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在本案调解结案后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我认为,和解协议既未约定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单位则认为,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按原条件还是按现状履行,只要劳动关系长期存在就不违反协议,况且原合同早已过期。
双方的分歧很大,想请教,单位的说法对吗?不按原条件履行,违反和解协议吗?到底应按什么履行!务请赐教!请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