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合同的名义只是形式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的合同是事实存在的,双方应该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实体内容不违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对方无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你公司应该积极应诉,委托律师提起反诉,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支付审计费,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
2005年11月21日我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公司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屡次催要审计费无果,2011年庆华集团依据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第149号令的规定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由,诉讼与我公司订立的造价咨询合同无效,我公司应如何应对?
我公司的全称是: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润通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