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10年底购买第一套期房,合同上签的是8月底交房,但是房子直到11月份才完工交房,而我由于房贷要到12月初才能下来,开发商不同意我拿房屋延期违约金,说是我的贷款也没有按期到账,并且合同上有小字部分说贷款要在10个工作日内要到开发商帐户,开发商也延期交房,双方都违约,就不用付延期违约金,请问是否合理?因为我当时根本就不知道银行是不可能10个工作日就能将贷款到账的?我是否有权利要延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