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看实际增加的面积,是否在合同中有所体现,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sh公司和hp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该增加的面积的,更加详细的咨询请与律师直接电话详谈。
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hq公司与sh公司签订《联建合同》,约定sh公司出7.73亩建设用地hq公司出资金联合开发商品房,在控规21226平米的基础上sh公司分得30%面积hq公司分得70%面积。同时签订《联建补充协议》约定sh公司分得30%面积由hq公司代售。
2003年hq公司与sh公司签订《联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控规21226平米的基础上sh公司分得25%面积(即绝对面积5310平米)hq公司分得其余面积,sh公司分得25%面积由hq公司代售(具体协议另订)。
2007年sh公司将hq公司诉至市中级法院,要求分得6465平米价值1853万元,理由是联建的商品房实际建造面积增加了4635平米。hq公司答辩:(1)sh公司按合同只应分得面积5310平米,实际增加面积与sh公司无关。(2)sh公司分得面积,应当扣除应摊不可销售面积791平米,sh公司仅可分得4519平米。(3)sh公司分得面积价值,应当扣除hq公司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220余万元。(4)sh公司分得面积价值,应当扣除hq公司代缴销售税费390余万元。 sh公司应分得价值725万元款项。
2008年9月市中级法院判决hq公司给付sh公司1853万元,hq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2009年3月省高级法院判决hq公司给付sh公司1753万元,hq公司不服申请再审至最高院。
2009年11月最高院驳回hq公司再审申请。
目前hq公司准备向最高检申请抗诉是否可行,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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