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属于再婚,办理婚宴收取了6万礼金,丈夫是本地人,我们都在一个县城上班,所收礼金中他的亲戚占多数,为了结婚,布置新房,购买家具等花去2万,是在登记结婚前他在家私店赊的,婚后用礼金偿还了家具钱和酒席,剩余3万他存在他个人帐户下,婚后感情不和离婚,请问这3万和家具我能要求分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