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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譔如何解决请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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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譔如何解决请帮帮忙

2009年1月13日零晨大约0:30左右,发生了一启交通事故.

甲:撞车人 (小车)

乙:被撞人 丙:承坐人 丁:承坐人(摩托车)

事由:甲驾驶甲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某红绿灯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与由乙驾驶的乙车辆(行驶方向自西向东)发生碰撞.碰撞部位:甲车在前角与乙车左侧碰撞.

私下调和: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私下调和,但是调和的情况下只与乙方有利(因乙方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超载),对丙,丁方不利(没有金钱与精神上的赔偿,医药费用先自行付款后由保险公司赔偿),修车的费用由甲方付.签调和协议时,丙方在场,但不知情,丁方不在场,在医院躺着也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了协议.

次日,在搞不清状况的情况下签下了事故认定书.

重点:签这两份协议书时我的心情就一直搞不懂为什么要签字,打指毛,问乙方为什么要签,就是说为了消案,事后才发现签下这份协议书是错误的.现在被撞了,还要自己付医药费,这样子心理很不平衡.就算不赔偿精神损失费,最基本的医药费也应该要赔吧???

向甲方或乙方索取赔偿医药费,请问这该怎么做??

咨询者:fa113636广东
[咨询时间:201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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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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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1-16 19:40
魏国鹏
甲和乙私下的调解协议不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没有法律强制力,丙和丁没有义务遵守该协议。
丙和丁有权利直接向甲和乙要求赔偿,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丙和丁应该向甲和乙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江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8982893232
积分:15673
]
回答时间:2010-01-17 16:57
刘江
答复很好,支持上面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10-01-22 19:01
熊世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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