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但是诉讼时效是1年,从伤者出院之日其计算,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否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可以的话,有哪一条法律依据? 不可以的话,要怎样主张权利,有哪一条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