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患者恢复两年的身体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这样是不能鉴定出患者的真实伤残程度的,不合理,应该按照你妈妈当时受伤时的身体状态进行鉴定,参照当初的病例进行鉴定,你妈妈目前有权申请上级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我妈妈09年8月份因子宫肌瘤手术,医生手术时将一侧输尿管结扎另一侧输尿管割断,术后10小时未排尿而转院进行二次手术,术后一个月出院时仍伴严重尿失禁症状,去上级医院检查,初诊为尿道漏,建议几个月后手术,后来经一个多月的恢复,此症状消失也就没手术。
对以上事故造成的伤害向医院要求索赔,医院不理会,结果在2010年月份选择走法律程序。
当初依据病历的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后因院方不同意鉴定结果而迟迟不开庭,案子持续了两年,今年夏天(2011年8月)法院和医院的人带我妈妈去省级医院做检查,回来后依检查结果鉴定为不构成伤残。
我妈妈现在身体恢复的很好了,但是依现在的身体状况来评定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