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于离婚前办的信用卡(10年月8月)我并不知情,11年4月离婚民事调解书上明确注明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现公安机关打电话来说他所欠信用卡债务已在公安机关立案,说信用卡是在婚前办的属共同债务,请问我是否应该偿还,且在10年8月至离婚那段时间对方根本工作无收,一切开支都由我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