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堂弟,与一单位于2010年10月20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没有写上合同期限),2011月10发生工伤事故,现已出院,11月16日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协议,并委托一司法鉴定中心作该鉴定。
现有以下问题?
1、关于工伤后赔偿,作伤残程度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哪个对当事人有利?
2、劳动合同没有写上合同期限,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申请中不认定有劳动关系,要求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