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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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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和乙鉴定借款合同1000万元。丙和乙鉴定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甲报破产,破产案件尚未终结。
1、假如,乙在破产案件中仅偿还100万元,其余未还部分依法不需要再偿还。主合同已不需要在执行而失效。抵押合同失去了追偿权,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丙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2、 乙在破产案件中申请了债权,宣布破产后还没有终结。乙又起诉主合同和从合同还款,在此期间,债权人有权起诉抵押担保人吗?
3、如何理解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十七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