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畜牧厂将一块地租给b,且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后b将该地租给c(c搭建废品收费站),并签订了3年租赁合同,约定c按月给付房租。
现a与b的合同到期,a要收回该地,并出了通知在7月收回该地。
但b仍继续跟c要房租,c给付到11月就不再给付,a至11月也并未有实际行动收回该地。
问:1、c能否持其与b的租赁合同主张继续租赁该地?
2、若不能继续租赁,能否主张b违约?需要哪些证据材料?违约金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