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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咨询,委托人买通买家了,我怎么办?(房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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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768什么是编号?

再咨询,委托人买通买家了,我怎么办?(房产方面)

前几天咨询的内容如下:

委托人吃房差价不退款怎么办?

你好,我在重庆有套房子,以前是通过张介绍购买的,她也是那个小区的业主,因为我在北京工作,09年9月份我和老公在北京做公正委托张帮我们卖房,我们一直通过手机通讯联系,她告诉我买房只愿意32.8万购买,我们就口头同意了,(因为我不知道那个区域具体房价),张通过银行汇款付给我订金1万元(她告诉我是买房付给她的),收到订金后我短信回复她收到订金1万,10月8在重庆的舅妈亲自把我快递给她的房产证,委托书等资料现场拿给张,同时她也承诺带上买家一起签买卖协议(舅妈一直在场),以及把尾款31.58万汇款给我(扣除物业费和给张的2000元好处费,张说是买家转给她的)因为我们担心张把我房子出租或者1房2卖,所以让她签了承诺书,是我们打印出的格式,她填写和签字,填写内容有买房姓名身份证和价格32.8万,以前没告诉我具体买家是谁,所以我们就让她自己填写买方,12月份我电话询问房子过户没,她说早已过户,我也放心了。前天我在网上查询那套房子产权的时候看见上面的买家是李瑞雪和联系电话,我们电话联系后,我才知道她是38.3万买的我那套房子,并且张从来没有带她见过我的舅妈,这时我才知道我们都被骗了,承诺书上买房确实是李瑞雪,张早在以前已经和李瑞雪谈好价格38.3万,只是骗我们说只有32.8万,并且让买房自己交物业费(实际张转给我尾款时已经扣除物业费,她说帮我代缴)。昨天和张沟通,她承认这件事,说这是潜规则,不退钱,最后协商同意退还我1.3万,我没同意.

补充:买家和张私下签的协议是37.8万(买方自己完税),但是过户时明面协议是28万(为了避税),张在我舅妈在场时和假买房签的协议是32.8万,协议在我这里.假买房一直利用真买房的姓名在签了相关合同和资料.

请问,我怎么才能要回我的5万??非常感谢!

补充说明:

真正买方大概是10月几号给张交的订金1万,首付款大概也是10月份付的12万,尾款通过银行贷款。张告诉我9月份收1万订金那人叫a,但是后来不愿意买房了,又担心我不退订金,所以他们两个商量,张出资几万,a出资20多w,把31。58万凑齐转给我,私自打算以后有机会再出售。所以10月8日张带去和我舅妈见面以及签冒名合同等相关手续的就是a,后来售给李瑞雪后赚的5万,a分走3万,张2万。当然这一切我都不知道,都是张告诉我的,也无从取证是否中间有这个人。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买家和张已经串通好了,都不承认那个价格了,我也没证据,我是不是没有办法了

补充说明:
关键是买方现在也什么都不承认了啊,和张都说是32.8成交的。(估计张给买方退了2万)并且我也没有买方付款贷款的证据啊,真是吃了哑巴亏!请各位高人继续为我解答!
咨询者:fa113009北京
[咨询时间:2010-01-10
悬赏分:
解答数:6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6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10-01-10 18:16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作为受托人,与对方沟通占有委托人的利益,应属不当得利,你有权要求返还基于该房屋出售的余下款项。因为有你的相应委托书,张在该房售卖中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你必须得取得实际交付的房款的证据,证实差价的存在,才能主张。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1-10 19:15
魏国鹏
张某属于你的委托人,其和第三人即买方恶意串通侵犯你的利益,你有权要求撤销其行为,赔偿你的实际损失。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你可以起诉要求张某和买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胜利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市
手机:13837125617
积分:924
]
回答时间:2010-01-10 20:03
张胜利
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受托人不能自行交易侵犯委托人利益;更不能利用他人房屋赚取利益。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0-01-10 21:59
赵江涛
你可以起诉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10-01-10 22:06
熊世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0-01-10 22:50
牛国荣
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你可以诉讼到法院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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