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前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工作时间为:8:30上班,17:30下班,由于工作的问题,不能准时下班,经常超时工作,但从来没人拿过加班费,2010年中我因为精力不足以应付长期劳累的工作而辞职,现在公司给在职的员工补发2009年和2010的加班费,请问我的加班费能索回吗?以何种途径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