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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小区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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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725什么是编号?

广东东莞小区房屋租赁纠纷

您好!我在大朗中心花园租了一个楼的第二层(此楼为一私人在小区买地皮所建)租期为2年(还有9个月到期),房屋用途为居住。

但三个月前,此房东把一层租给了一个洗车行,有的洗车设备在外边就在窗下,工作时噪音很大,在装修时就告诉房东噪音过大,我们就不能再租。

现在想退租,房东不退还我的押金。现在想退租,房东不退还我的押金是我的问题还是他的问题?该向什么部门反映问题?广东有没有此类仲裁或调解机构。

咨询者:zngjie广东
[咨询时间:2010-01-09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10-01-09 10:00
熊世松
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10-01-09 10:16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租住的是住宅,这很明确,但房东现在将一层租给洗车行,已影响到你的居住生活,且房东无改正的意向,你当然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押金仅是为保证在承租期间有欠付款项或租住设施有损坏的,予以抵扣,只要在房屋交接清算无上述款项同,房东就应全额退还押金。此情况若无法协商解决,起诉为宜,仲裁仅限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由仲裁机构裁决才可以由仲裁机构处理,广东当然有此类机构。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1-09 10:33
魏国鹏
房东将一楼租给了洗车行,由于你租住的房屋属于居住用途,洗车行产生的噪音致使你无法实现房屋的居住用途,即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你依法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属于房东的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房东将一楼租赁给洗车行致使你无法正常居住,属于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你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房东退回你的押金。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仲玉华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手机:15146366977
积分:4232
]
回答时间:2010-01-09 12:29
仲玉华
你好!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房东把一楼租给洗车行,嗓音太大,使你租房的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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