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离职人员是指请假未准或不假而别,自动离开企业长达半年或一个月以上人员。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满一个月后无需企业答复,即可离开企业。可见,如无特殊情形离开企业一个月以上者,可以视同自动离职或自动辞职。当然遇有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无法到达企业,也无法通知企业者除外。对不假而别的离职人员,也可通过打考勤,连续旷工15天,当年累计30天旷工,即可除名。并适应《劳动法》第25条,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调动是指将工作调到不同的地点去,还从事原来的工作;调离是指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从事其他行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