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6日,我租赁刘某的两层楼房用于开办制衣厂,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即自2006年7月17日为止。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各付清当年的上半年、下半年租金。
2007年9月,房东刘某突然提出房屋不出租了理由是开办制衣厂会弄脏墙壁。
因合同仅仅履行了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我为制衣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尚未收回,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场地,因此,我一直不同意搬出,直至今年一月份才将厂子搬出。
前几天,刘某找到我,要我付清剩余半年的4800元房租。
因刘某违约在先,我没有要求他赔偿我的损失算是不错了,我遂拒绝了其请求。
请问: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我可拒付房租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