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村民小组把山地上原有集体种植的果树分配到户经营管理,还重新分一点地到户种植新的果树。当时就是这样分配到户,没有签协议也没有证。现在村民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只给一点青苗补偿就想收回出租给第三方开发。他们收回是否有法律依据,(因为都没有签承包合同,和发证,只是按照当时人口数分配,)这样做法是否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