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后与北京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被派到该公司外埠临时下属机构(非法人)工作,外埠工作期间工资由该机构发,今年年初因公司本部工作需要,将我调回公司本部工作,但工资仍由原下属单位发。
请问本人福利等应按照哪边标准计算,公司本部还是其下属单位?有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