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母亲在30几年前把你送给了人家,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是该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1992年),你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这一点,在现实中都是这样办理的,你和你亲生母亲之间的义务也就随之解除,不再对其承担赡养的义务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不再负有赡养的义务了。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不再负有赡养的义务了。
魏国鹏律师于 2010-01-06 17:44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