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人于10年10月买了世茂江滨花园二期瑞景湾1幢的房子,房子在11年6月交付,到11月7号还没办理房产证。
世茂开发商说是办理产权证书的材料在9月28号以上交房产局,拿到受理单也是9月28号,由于中间国庆,大产权证办下来是10月10号。
但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是在9月30号前将房屋权属证书等交付给受买人,否则赔偿约定的违约金。
从时间节点上看开发商明显违约,世茂解释说由于政府办事效率造成的,并且在9月28号以拿到受理单,并不违约。
请问杭州仲裁委员,这是不是违约行为?开发商违约,难道是说政府国庆放假造成违约,开发商就不用付违约责任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