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本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公司从本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当时我们签订合同时,他给我盖了他们公司的公章(后来得知,此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该合同履行完毕后,他又从本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由于经过一次合作彼此比较信任,就没有再签合同,但是之后他们一直没有付款,情急之下,本公司就用他原来给我签的那个合同ps了一份合同,现在我们用这份ps的合同和他们走法律程序,能够胜诉吗?另外除了这份合同之外,我还有他们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欠条。
他们伪造公章在先,但是现在他们揪住我们造假合同这一点不放,怎么办?
在欠条上签字的人是挂靠在那个公司,以那个公司的名义跟卖方签的第一份合同,而且那个人伪造了他挂靠的那个公司的公章,他挂靠的那个公司会不会追究私刻公章的责任?如果追究的话追究谁的呢?卖方只是按照那个人第一次盖的公章ps了一个,算私刻公章罪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