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审中,法院已经认证了被告的自认事实,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重审中,原告也举证了被告的该自认事实,但是重审的一、二审都没有认证该自认事实。
请问原告是否可以把被告的该自认事实作为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中的新证据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