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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悬赏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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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4722什么是编号?

一分钱悬赏断案

我是吉林省通化市人。我与爱人于2008年1月从姜某手中购买了一所民办学校。在洽谈转让过程中,姜某一直没有出示她的任何办学手续,但声称因年检,正被封存在教育部门。见我二人准备放弃承兑时,姜某找来孙某(某中学在职副校长)为她证明,她有合法的办学手续。孙某也说姜某具有办学手续,并在教育局封存。我与爱人商量,以为孙某身为一名在职的教育者,他的话是可信的。在2008年1月10日,我与爱人交齐承兑款14万元,进入了所谓的“卓群文化艺术学校”。但接手后,我二人发现,这所学校实际就是一座空城,而且从各种迹象来看,“卓群文化艺术学校”都不像是具备合格的办学资质。在我二人的多次追问下,姜仍然咬定,她有合法手续。我来到通化市教育局,最终证实了我的猜测——我上当了!!但姜的蛮横态度,让我一愁莫展!无奈下,我来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我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出来了,我胜诉了!!!合同无效!!!姜上诉,被驳回;姜申请再审,被驳回!!我赢了!!!(此时据我起诉已经1年多的时间了。)

但是,风云变幻莫测!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在未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甚至没有调取案卷),以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诉!!

重审开始了,一审我败诉了!法官说:“检察院怎么抗,我就怎么判!!”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再审一审,法官告诉我让我改变诉讼事由,让我要求判撤销合同。我改变诉讼请求,变为“请法院判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我败诉了!法官说:“我们不可能自己打自己的脸,中院愿意怎么判就怎么判吧!”

我上诉了!!(2010年12月)

开庭了!(2011年6月中旬)

判决出来了!(2011年11月)

从上诉立案到开庭再到判决,如此一个早已经被审来审去的简单案件,居然托了近一年之久?!中国的司法令人堪忧!!

我败诉了!!

理由是:合同的标的——“卓群文化艺术学校”虽然没有合法手续,但是人家愿意卖,你愿意买,合同就是有效的;另外,你的撤销权过期了。

明眼人请看看,法院一开始就判合同是无效合同,明摆着不能是可撤销,所以我们老百姓当然认为这就是无效合同。但后来法官又怂恿我们让我们打撤销,我们也提了,结果就只是告诉我们撤销权过期了?!这是个什么说法?是个圈套吗?

我们不是法律界人士,搞不清其中原由!但有两点无论如何也无法想得通:

1. 法院在判决中也称:已经查明,“卓群文化艺术学校”是一所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办学机构,但如此一个非法机构作为合同标的进行转让,怎么能是有效的呢?

2. 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合同无效,我们也因此坚信合同无效,后来因为法院要求,我们也增加了诉求,请求撤销,为什么又被告诉撤销权过期了呢?

我们没有办法相信,中国的法律如此儿戏!

真可谓:法不法,中国之法;

判不判,法官之愿!!

一分钱悬赏,寻求中国世间的公理!!!!!

咨询者:fa294720吉林
[咨询时间:2011-11-04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1-11-04 21:53
殷国丰
本人作为合同与债务追讨方面的专业律师,有丰富合同纠纷处理与债务追讨经验,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陈道平律师
[地区:重庆-南岸区
手机:18996051418
积分:15738
]
回答时间:2011-11-04 22:11
陈道平
 你看看《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你应该积极继续申诉,一定会胜诉的,对方依法会返还你的费用的。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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