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的孩子是因为不小心、没有注意安全发生了事故,有一定的过错,另外一名孩子在追逐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孩子有监护的义务,没有履行好该项义务致使发生了伤害事件,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承担50%为宜,2个孩子个子承担25%为宜。
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