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享有代为求偿权,A在放弃索赔范围内承担。
a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了货物运输保险,a公司与b运输代理服务公司的分公司c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然后b公司又与陈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陈某为实际承运人(陈某的承运车辆属d运输公司所有);现所保货物在运输期间因车厢中后部起火而基本烧毁,陈某当时采取抢救措施,但无法挽救,有交通大队的证明,但起火原因未查明。
随后确认货损,a、b公司确认货损金额后,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该货损金额。
后来b、c两公司注销,但陈其对外(其他公司)享有债权;保险公司陈a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免除了对c、公司的索赔权。
现保险公司以a、b、c、d以及陈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其所赔货损金额。
问:上诉被告是否都有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对b、c、d、陈某是否有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对b、c公司的对外债权享有代位求偿权?b、c是否属于恶意注销?陈某、d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责任划分如何?如果保险公司对上诉被告有代位求偿权,各个被告的责任怎么划分跟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