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股东都同意撤股了,只不过是对于大股东的撤股方式有争议。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进入撤股程序。
2.大股东的尾款还没有结清,其他两名股东要求资金和手续同步进行,这是合法的,因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大股东的义务是办理撤股的全部手续,另外两名股东的义务是返还其资金,这两项义务应该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大股东不这样做,其他股东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大股东同时办理资金和手续问题。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可以起诉解决。
魏国鹏律师于 2009-12-31 19:55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