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处理。
你好, 我是到女方家里结婚的,但是当时他们没有房子,是我拿钱到他们家里修的房子。
但是房子的屋基是他们的。但是房子的屋基是他们的结婚一年可是我们却没有感情。
当时修房子的时候。当时修房子的时候他们女方是打了收条的。当时修房子的时候他们女方是打了收条的请问我们要是离婚我能够分到房子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