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父母已逝,名下房产及存款、有价证券由三个女儿及长男孙(外孙)继承已分配各占25%,房产现由其中一女暂住(当时是方便照顾父亲)母06年已逝,问题是房产分配后,其余两姐妹要求暂住方签订租赁协议,条件是租金可优惠,比中介优惠,具体未约定,所收的租金作房屋维修用,合理吗?(注:房屋是一厅四房,暂住只占二卧一书房,父亲生前房间最大,空置)暂住方已每月包请钟点工搞清洁费用约200元)。
问题补充: 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遗嘱。